桥梁 纽带 服务 创新 

首页
2010年09月06日   星期一
 
 
关于学会
  ◇学会简介
  ◇学会章程
  ◇规章制度
    ▲ 科研管理办法
    ▲ 资产经费管理办法
  ◇工作要点
 
学会章程
                   中国石油教育学会章程
              (2003年4月17日第三届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中国石油教育学会。以下简称学会。
    英文译名为CHINA PETROLEUM EDUCATION  SOCIETY,英文缩写为CPES。
    第二条  学会是由石油、石化行业中从事教育与培训工作的单位或个人自愿组织起来的学术性、全国性的团体,是经教育部批准,民政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标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团结广大石油教育工作者,紧密结合石油石化行业的实际需要,积极开展教育培训的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促进石油教育与培训的改革和发展,培养合格人才,以更好地适应国民经济和石油工业发展的需要。为建立终身学习体系,建设学习型企业、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提供服务。
    第四条  学会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学会挂靠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由中油集团公司人事劳资部负责日常管理。
    第五条  中国石油教育学会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六铺炕街6号,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办公大楼。邮政编码:100724。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单位和教育培训工作者,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法律、法规与政策,从石油教育培训的实际情况出发,开展石油教育培训研究探讨,提出研究成果或建议性意见;
    (二)根据国家教育部、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有关政府部门的意见,学会可以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授权或企业委托,开展行业(企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发展规划;提供教育和培训市场的中介服务,沟通行业内教育与培训信息;参与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的优化配置;组织和协助对行业教育和培训检查评估以及咨询工作;组织和指导行业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教学改革、相关专业的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工作;指导石油高校以及有关职业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参与制定石油行业(企业)职业标准,指导石油行业(企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参与行业(企业)职业教育和培训的制度建设及改革等各项活动;
    (三)组织会员单位和教育培训工作者,开展国内、国际学术交流、经验交流等活动;依法进行教育培训、人才中介、科技开发、信息服务等活动;
    (四)主办《石油教育》刊物,组织石油教育专著等的编写与石油教育信息资料编辑等活动;
    (五)表彰在石油教育和学会工作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及会员单位;积极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维护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公益事业和活动;
    (六)承担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学会会员以团体会员为主,根据需要和条件可适当吸收个人会员。
    第八条  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愿申请加入学会;
    (二)拥护学会章程;
    (三)在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承担学会布置的任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中国石油教育学会会员登记表》;
    (二)经学会理事会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二)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为学会提供捐赠。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学会决议;
    (二)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并交还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学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学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学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代表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学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学会业务领域有较大的影响;
    (三)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七十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分;
    (六)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七)热爱石油教育培训事业,关心学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职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连任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代表表决通过,报教育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学会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委托常务副理事长主持学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会聘请部分对学会或石油教育有重要贡献的教育专家、学者和领导干部作为特邀专家参与学会重要工作的咨询活动。
    特邀专家由理事长提名推荐,理事会通过,原则上一届一聘。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协助理事会工作。各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第三届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石油教育》编委会和《石油教育》编辑部,同时设立石油高等教育、石油职业教育、石油成人教育、石油基础教育和石油人力资源开发等五个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各石油、石化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成立本单位石油教育学会,并可申请成为中国石油教育学会团体会员。
    第二十九条  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事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 。
    第三十二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学会配备具有会计资格证的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助、资助的,必需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教育部组织的财务审查。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学会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和保险、福利待遇等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有关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教育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部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教育部及中国石油集团公司指导下成立清理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理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会经国家民政部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教育部和民政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03年4月17日中国石油教育学会第三届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国家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中国石油教育学会理事会。